宇珍國際藝術 | Yu Jen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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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規則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作為買賣雙方之代理人,應為雙方提供服務,但對買家或賣家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條
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賣家或買家必須仔細閱讀以下之條款,以維護權益。
第三條
對所有參拍物之所有權有異議者,須於拍賣前提出司法單位書面證明,由本公司接洽及說明,否則一概不予受理。
第四條
在拍賣活動期間所涉及的各方之間如發生爭議,則以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條為依據。

關於買方

買家

第五條
參加競投之買家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親自向本公司登記,買家應提供真實性之相關資料,並授權本公司向銀行索取買家之財務信用資料,並取得競投號碼入場。
第六條
委託本公司競投者,應於拍賣活動開始前24小時與本公司簽訂委託競投表,並支付保證金,如有成交,餘款應在競投成功後10日內一次付清。
第七條
競投進行中舉牌喊價者不得撤標,本公司認定最高喊價者即為買主。
第八條
本公司具有完全決定權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亦可拒絕接受任何競投。

對於拍賣品及拍賣圖錄的說明

第九條
買家應提早於預展期內,親自到會場仔細審查拍賣品原件,選定參拍項目,並對自己競投拍賣品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就任何拍賣品及拍賣證明文件之真偽,均不對買家作任何保證。
第十條
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本公司可提供拍賣品之狀況報告,圖錄或狀況報告中未說明拍賣品之狀況並不表示該拍賣品沒有缺陷或瑕疵。
第十一條
本公司對於委託人所委託拍賣之任何物品,得依本公司與委託人所簽訂之委託拍賣契約書約定,進行拍照、圖錄出版介紹及展示。
第十二條
本公司在拍賣日前編印之圖錄或以其它形式對任何拍賣品的作者、來歷、年代、尺寸、質地、裝裱、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面的介紹,僅供買家參考,本公司不做任何擔保。
第十三條
圖錄內拍賣品之描述僅作為指引,拍賣品之色彩和明暗度在印刷上或螢幕上看起來可能會與實體情況不同,其不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
第十四條
與拍賣品有關之一切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等),於任何時候均屬於本公司之財產及所有,未經本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

保證金

第十五條
凡欲現場參與、書面競投、電話競投及網上競投者,須於拍賣前一天完成登記手續,並繳納 TWD 200,000(USD 6,500、HKD 50,000、RMB 45,000)之保證金;其競投拍賣圖錄編號有◆符號之高估價拍賣品,競投者須繳納TWD 2,000,000(USD 65,000、HKD 500,000、RMB 450,000)之保證金。宇珍公司可決定參與拍賣者繳納更高金額之保證金,網上競投並不適用於高估價拍賣品。
第十六條
持有本公司之玉璽卡者,可免繳保證金。
第十七條
若競投者購得拍品,則抵作購買價款;若未能拍得拍品,保證金將在拍賣結束後七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若違約或逾期不交割者,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佣金

第十八條
買家成功投得拍賣品後,應付之購買價款為最後之落槌價加上服務費。
(1)每單件落槌價於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下,服務費以落槌價之20%計算。
(2)每單件落槌價於新台幣參仟萬元(含)以下之部份,服務費採分為二階段加總計算,其中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之部份,服務費以落槌價之20%計算;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至新台幣參仟萬元(含)之部份,服務費再以落槌價之15%計算。
(3)每單件落槌價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之部份,服務費採分為三階段加總計算,其中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之部份,服務費以落槌價之20%計算;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至新台幣參仟萬元(含)之部份,服務費再以落槌價之15%計算;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之部分再以落槌價之12%計算。

付款及領取拍賣品

第十九條
買家一經成功競投拍賣品,須於10日內付清全額購買價款項後(包含落槌價、拍賣支付之佣金),即可取回拍賣品。本公司有權要求買家於拍賣後當日支付拍賣品成交價30%為訂金,並於10日內一次付清餘款,完成交付手續並取貨。
第二十條
買家付款可以現金、匯款、支票或信用卡支付,若以各類信用卡或中國銀聯卡付款,僅限總金額新台幣壹百萬(含)元以下;如以支票付款,須待支票兌現後,方可領取拍賣品。本公司僅接受在台灣及香港支付保證金及拍賣品款項,如買家以港幣或美金於香港支付,應按本公司於拍賣當日現場公佈之匯率(台灣銀行)計價,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
第二十一條
如支付予本公司之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向買家收取所引致之任何外匯費用。這包括銀行收費與兌換貨幣之規費及匯差。
第二十二條
買家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或服務稅(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別處所徵收)。如有任何此等稅項適用,買家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此稅款。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之拍賣價並不包括包裝,故本公司向買家提供之包裝材料僅為一種免費服務,故包裝時對物品造成任何損壞概由買家自行負責。
第二十四條
買家付清款項後,必須自行取貨,若委由他人提領,必須出示委託證明書;若委託本公司送貨或需額外保險,則均須另行計價,對於運送過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

拍賣品出售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買家付清全額購買價款項後即對已購拍賣品負有全責,即便該拍賣品仍由本公司保存,在保存過程中有任何毀損則由買家承擔。

對久不付款或不領取已購拍賣品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買家成功競投拍賣品後,未於拍賣後期限內付清款項者,視為違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承擔相關責任。經本公司協商買賣雙方同意,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買家在拍賣成交日(含成交日)起10日仍未付款,本公司則以年利率5%收取整筆款項利息,直至買家付清全部款項之為止。
第二十八條
經得賣家同意,本公司可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品,如重售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時,亦可向原買家索償差額。
第二十九條
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本公司可拒絕買家再次競投或由他人代其競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競投之前,本公司有權向買家先收取高額保證金。
第三十條
本公司對於買家成功競投之拍賣品,已付清並久不領取不負保管之責,拍賣後30日起,則須支付儲存費用每件每日新台幣1,000元。

關於賣方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在公開拍賣會中,為賣家之代理人身份,賣家的規定已詳列賣家委託契約書中。

其它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有權平息及處理拍賣中任何爭議。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有義務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以維護買賣雙方及本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十四條
為維護場內秩序,請勿吸煙,十歲以下兒童請勿入場。

〈本業務規則分中、英文兩種文本,若有爭議之處則以中文文本為主。〉
本公司舉辦本次文化藝術拍賣活動,業經文化部許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辦法規定,因拍賣而發生之銷售收入及佣金收入,可免徵百分之五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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